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
发布时间: 2017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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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

广东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保安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

1、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广东省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其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应当具备保安师资格,持有保安师资格证书。

2、2017年6月1日前,继续对在任的不具备保安师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分(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进行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

3、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经营地成立分(子)公司,以分(子)公司名义,向分(子)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备案。分(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法人)应当具备保安师资格。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员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员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员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有15年以上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或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可直接申报保安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